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为运输中介拧紧“法律弦”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11-02 18:15:51  作者:张秀 周春梅

新疆平安网讯 10月2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1月1日至10月10日,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共受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437件,其中涉中介机构的案件共167件。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康建强介绍,铁路两级法院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分布相对集中,主要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航空运输等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少;多数当事人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导致法院办案周期长,无法正常开展调解工作。

铁路两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中介机构表现出多重身份的特点。多数中介机构同时以运输合同相对人和中间介绍人的身份从事运输活动,赚取中介费用和运输合同利益,但在发生货物损失等纠纷时,中介机构又否定自己的运输合同相对人身份。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够明确。6年来,铁路两级法院集中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深入研究分析运输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后,铁路两级法院进一步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康建强说。

他介绍,因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发生货损,托运人或货主向法院起诉后,铁路两级法院一般分三种情况区别责任:若中介机构只收取中介费,并未参与实际运输,运输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此时中介机构不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若中介机构不仅收取中介费,还实际参与了运输行为或运费的分配,即使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此时中介机构也应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因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货物丢失,托运人或货主无法联系到实际承运人,则中介机构须承担货物的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要规范自身的商业行为,诚信经营。相关部门也应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通过制定统一规范的货物运输合同、提供货物运输人才交流平台等一系列措施,引导货物运输行业良性有序的发展。”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李阿丽说。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