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会签《意见》 共同守护农民工“钱袋子”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10-28 11:09:09  作者:王晨 闫珍

新疆平安网讯 10月23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与乌市天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乌市天山区司法局共同签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和相关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据了解,此次四单位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和相关衔接工作,主要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为对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以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为标的。各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根据《意见》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在法定期限内加快查处。

司法行政系统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促进行业规范;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加强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虚假诉讼监督,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加强对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同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各会签单位要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对重点行业、企业,通过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力。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