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沙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获改判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12-31 19:28:59  作者:房佳伟 董慧娟

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案,经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现已成功改判。

2015年1月6日,王某武受某公司指派,在乌鲁木齐县某煤矿事故中参与抢险救灾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协议,由某公司按照王某武2015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发放伤残津贴。2017年,王某武向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参照2014年的工资缴费基数按比例发放并补足伤残津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武主张按2014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支付其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在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形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武不服,向沙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沙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某公司应按照工伤前一年即2014年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向其发放伤残津贴。而根据从乌市水磨沟区社保分局调取的养老保险缴费账单显示,某公司与王某武所签协议书中的伤残津贴计算标准参照的是2015年平均月缴费工资,导致王某武所获伤残津贴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乌市沙区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乌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该案经再审后,判决某公司按照2014年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向王某武发放并补足伤残津贴。

责任编辑:汤瑞宗